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 林金象
林家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訴字第319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36,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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