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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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被告 邱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起日民國95年3月27日起迄起訴之日民國104年7月15日止,合計3,398日,每日新台幣200元計算,應核定為新臺幣67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如未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仍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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