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運動家文教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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