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告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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