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琴
賴治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淑琴、賴治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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