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裕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觀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程序
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雖上訴人未聲明請求廢棄之範圍,惟無論上訴人係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抑或部分不服,其上訴利益
額均未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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