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峰 送達代收人 黃錫聰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繳付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然未據補繳裁判費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劉兆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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