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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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9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於104年6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11月17日復犯加重詐欺,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11月13日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9年1月5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
4年4月30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緩刑5年,於104年6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11月17日,復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1年2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11月13日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9年1月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形。又聲請人係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0
9年2月15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15日中檢達量109執助260字第1099014551號函所蓋本院收件之章1枚附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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