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甲○○
之4號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提出被告等3人所稱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遺債新臺幣90萬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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