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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