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