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盧世欽 律師複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盧兆民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壬○○庚○○辛○○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