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丙○○
丁○○○乙○○甲○○ 金昭華 戊○○共同 董明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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