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周佛觀管理人 周增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寺間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三六九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