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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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082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原告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起訴主張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7萬2700元,惟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90萬元,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0萬元,自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28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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