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2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傷害案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趙子榮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