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鎮北郵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93年4月22日│18,827元│0000000││││限公司 翁一銘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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