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14號原告甲○○被告中華醫事檢驗所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12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卷附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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