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36號債權人 郭致良
洪振冲 王思翔 葉慧君
周芸如 郭大維
陳行厚 石冰 洪庭萱 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法定代理人 郭秋勲 債務人 李超群 債務人 楊月秀 債務人 李昱翰 債務人 賴履安 債務人 馮秀琴 債務人 劉美玲 債務人 黃翔韻 債務人 林三元 債務人 吳生泉 債務人 何偉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致良連帶給付新臺幣552,297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振冲連帶給付新臺幣582,65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思翔連帶給付新臺幣351,19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慧君連帶給付新臺幣352,275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芸如連帶給付新臺幣335,185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大維連帶給付新臺幣402,639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行厚連帶給付新臺幣267,31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冰連帶給付新臺幣467,852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庭萱連帶給付新臺幣216,075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