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瑞澤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7,63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澤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萬1,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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