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489號聲請人 蔡宏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文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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