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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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8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9日起至135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1月2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900,000元,利息⑴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
0.875按日計付,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且前開借款如有任一宗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6年10月7日、⑵96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876,676元、⑵1,798,5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6年11月29日新院 雲民捷 96拍585字第2477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翰林││607│建││44│93.95│10000分│││││││││││││之2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管理員室│8│││││││││││8│││平│616分│共同使│││8│光明九路8號│北市翰林│、鋼筋混│.│││││││││││.│││方│之1│用部分│││6││段607地│凝土造、│0│││││││││││0│││公││:翰林│││7││號│14層│9│││││││││││9│││尺││段220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0994│├─┼─┼──────┼────┼────┼─┼─┼─┼─┼─┼─┼─┼─┼─┼─┼─┼─┼────┼─┼─┼───┼───┤│2│2│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7││││││││││7│陽台;雨│5│平│全部│共同使│││1│光明九路8-2│北市翰林│鋼筋混凝││4││││││││││4│遮│.│方││用部分│││1│號二樓│段607地│土造、14││.││││││││││.││9│公││:翰林│││5││號│層││1││││││││││1││3│尺││段2206││││││││4││││││││││4││;│││、2207││││││││││││││││││││1│││建號;││││││││││││││││││││.│││權利範││││││││││││││││││││1│││圍分別││││││││││││││││││││1│││為1000│││││││││││││││││││││││00分之│││││││││││││││││││││││101;1│││││││││││││││││││││││00000│││││││││││││││││││││││分之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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