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6日至同年6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14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34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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