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
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犯罪符合自首要件,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
二、聲請人甲○○於92年10月30日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罪未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有卷附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判決可憑。
聲請人投案所犯上述犯行,並非自首,不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且所宣告的刑期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減刑。
三、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