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2月31日犯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52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69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57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並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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