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3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四季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劉姿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