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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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陳郁仁 律師再審原告與國防部軍備局、政治作戰學校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626萬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6萬7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正本後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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