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2月間至92年12月底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5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訴緝字第9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吳鴻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