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森林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參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13日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691,128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0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宋祺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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