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告 李麗澤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