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九號、第四五四五號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復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不得上訴)。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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