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丙○○(即債務人)乙○○
甲○○相對人丁○○(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新台幣三百十六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今仍未起訴。參照前述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