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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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21號原告 王慶勳 被告 翁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移送本院100年度婚字第197號離婚等事件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法第57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秀葉前於民國99年12月7日已具狀向本院對原告王慶勳提起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另案(先送分為本院99年度司家調字第2316號,嗣因調解不成立,改分99年度婚字第197號)受理在案,現仍審理中,尚未辯論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婚字第197號離婚事件卷宗查核無訛,並有該案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參。是本件原告王慶勳嗣於100年3月21日另行具狀對被告翁秀葉提起履行同居訴訟(先送分為本院100年度司家調字第367號),亦有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移送本院繫屬在前之100年度婚字第197號離婚事件合併裁判。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