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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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耿儒逸
樂芬芬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江懿如 法定代理人 江嘉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水源
黃貴蘭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耿儒逸(RobroyJeraldQuinn,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樂芬芬(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共同收養江懿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