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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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顏景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王玉英 關係人 朱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顏景堯(男,民國八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收養王玉英(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