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 顏嘉琪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 律師
李家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千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