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43號聲請人 范志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范茂霖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110002Z0000000000110003Z0000000000110004Z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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