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即原告HELIGMANKEITHMICHAEL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柔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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