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85號聲請人海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至鳴 訴訟代理人 張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渝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富萱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12年12月31日44,888元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