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00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周義松周揮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義松即周揮晃已於民國94年7月16日死亡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於104年4月10日仍以其為被
告提起本訴,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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