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56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耀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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