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56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耀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