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霈文 債務人羅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