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黃鈺芬
複代理人   廖家敏
被   告  祝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借款利息按年息1.6
%機動計息」、第六行「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為約金」之記載
,應分別更正為「借款利息按年息1.61%機動計息」、「按上開
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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