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   告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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