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陳韋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39元,應繳裁判
  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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