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彰選任辯護人楊宗儒律師
黃詠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919號),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