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孔德鈞 律師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45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788,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452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106,452元,即駁回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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