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 陳怡堯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 蔡輝星
蔡耀東 蔡耀智 蔡耀庭 陳冠霖 蔡志坤
李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84,3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面積21,15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12元,扣除前繳5,000元外,尚應補繳165,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