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2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關於犯罪地點「中山北路二段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正北路二段47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關於犯罪地點「中正北路二段471號」之記載,誤寫為「中山北路二段71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正北路二段471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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