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 林明華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羅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4,800元【計算式:15,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3+6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之應有部分)=3,0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28,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28,9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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