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鵝 、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3,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